日前,银行发现可疑物品应急预案的话题受人关注,并且与之相关的银行发现可疑物品应急预案演练同样热度很高。今天,康晓百科便跟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相关话题。

导读目录:
- 银行卡提示可疑交易怎么做?
- 银行柜员如何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业务?
- 反诈中心说银行卡可疑怎么办?
- 银行怀疑有人可疑,能报警吗?
- 银行收款可疑交易的说明?
- 银行如何对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进行管理和控制?
- 农信银行可疑账户怎么取消?
银行卡提示可疑交易怎么做?
一是拨打银行 *** *** ,按语音提示尽快转人工服务,查询名下异常卡的交易明细,是否本人操作还是被盗刷的,如真存在异常交易,可以及时冻结挂失。
二是带身份证到附近银行网点现场处理。
三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核实存在盗刷的话,打报警 *** ,记录下或搜集能证明非你本人操作的证据,比如卡还在本人手上、你所处的位置等等,以便后期索赔。
银行柜员如何履行可疑交易识别业务?
不管是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指引性文件、我国的反洗钱法规,还是成熟反洗钱监管国家的实践,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之一是“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只有知道客户的基本情况,才会知道他的正常交易模式,也才会发现他所进行的非正常活动。第二是交易监控。只有通过监测客户在本行进行的交易才能发现非正常交易,并报告监管当局。第三是客户资料保存。判断任何一个客户交易是不是可疑,常常需要结合其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同时,所有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提供相关洗钱行为的线索,提供可疑者的以往交易记录。第四是培训。保证业务人员尤其是接触客户的前台人员掌握识别可疑交易的基本技能,是做好反洗钱实务工作的根本。第五是独立测试。这是指银行内部的审计部门或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从第三者的角度去审视上述反洗钱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以实现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提升。
上述五个方面不应被孤立地看待,只有当它们共同构成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整体,我们才可以说这家商业银行已经形成一个有效运行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机制,而标志便就是通过该银行进行的可疑交易能够被及时准确地识别出来。换句话说,一家商业银行只有做到了对自己客户的了解,对其交易实现了有效的监控,客户的信息和交易资料被妥善保存,全行范围内做到了分层次有实效的培训,而且上述措施不断地通过独立审计得以优化,那么,这家银行才能具有较强的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商业银行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去侦查或确认洗钱或犯罪行为,其义务而且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将有理由怀疑的交易报告监管部门,而这正是打击洗钱行为的关键。正因如此,各国均把商业银行的识别能力作为监管重点,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引导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这一能力。所以,我们可以说,只有我们具有了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我们才能说我们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最核心的反洗钱义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搭建起覆盖面广、总对总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每天,全国超过300家的商业银行通过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客户与犯罪有关的还应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根据人行反洗钱局在《2008年反洗钱报告》中公布的数据,该年中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人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215起,破获洗钱案件203起,这些成果应该与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仍然存在让人担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大、数据价值低。分析近几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提交监管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逐年呈几何倍数递增,2004年20.24万份,2005年227.24万份,2006年已达576.18万份,而到了2008年,报告量突破了6859万份,大大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报告量。但另一方面,这些数据的可利用价值却非常有限,能够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的数据微乎其微。如果我们以2008年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6891.5万份可疑交易(尚未考虑1.7亿元的大额交易)与侦查机关根据人行提供的线索立案的215起案件相比较,所得的极微小值似乎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可疑交易报送的现实与本源目的之间的偏离度有多么悬殊。
上述现象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首先,反洗钱在我国开展时间还不长,商业银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仍非常有限,加之日渐激烈的行业竞争所产生的业务压力,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的实际关注度非常不够,仅能维持表面的合规。其次,监管导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商业银行需报告的可疑交易标准方面,无论是人民银行2003年的2、3号令,还是修订后的2006年2号令,共同点都是规定了明确的构成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遇到符合标准的可疑交易,不论商业银行根据对客户的了解、是否确实认为可疑,一律上报监管机构;同时,可疑交易是否漏报一直是近年来监管检查的重点。据统计,仅在2006年央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活动中,有662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处罚,其中76%的处罚原因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这种处罚所传递的监管信号使得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防御性报送”这一简单方式来逃避合规风险。大家纷纷开发反洗钱系统,对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进行简单的量化并自动采集后不加识别地报送到监测中心。大量而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送不仅消耗了商业银行大量的人力资源、占用了系统资源;对系统的过分依赖使人工识别严重缺位,眼皮底下的可疑交易被放过;海量的正常交易数据淹没了真正可疑的交易信息,对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最新监管趋势
虽然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进行修改,但在人行2008年起陆续发布的通知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监管从重数据数量到重数据质量的转变强烈信号。2009年底,《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正式发布,明确了反洗钱的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其中对可疑交易报告从形式到实质的监管思路转变更加清晰。具体讲,人行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管要求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注重可疑交易报送的有效性。在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监管将继续从注重可疑交易报送数量向注重报送质量转变。对于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的交易数据,商业银行必须经过进一步分析、审核和判断后才能报出;虽然目前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尚未取消,但人行已经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将虽符合规定的标准、却有理由排除疑点的交易上报,以提高报送真正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可疑交易的精准度,杜绝为避免监管处罚所报送的大量无监测分析价值数据的防卫性报送行为。
(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逐渐主观化。为发挥商业银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动性,“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必定成为接下来几年内监管的总趋势,反洗钱监管部门也将表现出对金融机构分析判断可疑交易的权利的更大程度尊重,从监管角度减少“防御性报送”的外部驱动力。
(三)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报告。随着恐怖活动全球化,反恐怖融资作为与反洗钱并列的重要领域正在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顺应这一潮流,我国将逐步构建国家反恐融资 *** ,从法律和监管等方面为反恐创造条件。可以预见,人行将不断提高对商业银行涉恐资金监测、分析和报告能力的要求,并加强对此领域的监督检查;此外,银行通过 *** 、 *** 、自助终端等提供的非面对面服务以及可以由他人代办的交易均隐含较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人行已经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从数据管理、尽职调查直到洗钱类型的研究均作了明确规定,并将相应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强调完善人工识别可疑交易的流程。为保证可疑交易报送的有效性,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人工识别工作流程,对拟报送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将柜员对客户的了解、对客户交易背景的掌握融入到可疑交易分析中,从而剔除其中涉及客户的正常交易,报送客户真正有疑点的异常交易。在考查一家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否合规时,是否有相关工作记录,是否勤勉尽责将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五)提高反洗钱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为增加可疑交易信息的可用价值,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所报送信息的全面性要求正在日益提高。2009年监管机构对于可疑交易的必报信息项已从2008年的29项增加到36项。根据要求,商业银行需报送尽可能完整的交易信息,以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六)反洗钱数据报送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随着金融领域洗钱手段、方式的不断变化,监管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的重点也随之调整,监控范围也逐年扩大。去年人行已将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大额交易纳入反洗钱数据报送范围,今后必将扩展至更多的业务领域,以不断提高对洗钱行为的监控力度。
上述监管趋势无疑将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产生重要影响,实际上,在某些方面效果已经开始显现,一个标志便是可疑交易报送量下降明显。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监测中心接收的可疑交易报告量已比2008年下半年接收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下降了54%。下降原因除由于监管提高数据报送信息项要求、商业银行上报的部分可疑交易要素不全被退回外,监管的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交易的人工分析无疑也是重要因素。当然,要实现交易报告的价值全面提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挑战与建议
反洗钱的监管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以避免可能引起的监管处罚和声誉风险,历来被跨国银行视为更大的合规风险,其中的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又可谓重中之重。历史上,由于未能识别经过本行进行的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而受到巨额监管处罚的银行比比皆是。美国的里格斯银行就是由于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对相关证据“视而不见”,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2004年宣布对其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因此,各跨国银行不惜投入巨资控制相关风险。根据KPMG《2007全球反洗钱调查》,2004~2007年,这些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成本投入增加了58%,其中更大的开销便是用于强化交易监控。
随着我国反洗钱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逐渐从法定的客观标准过渡到商业银行自主判断的主观标准,一个客户的交易活动是否作为可疑交易报告完全由商业银行自己决定,这对客户数和交易量均较国外商业银行大得多的国内商业银行难度可想而知。适应这一变化,监管当局也必将加大对商业银行可疑交易识别能力的检查力度,并根据识别能力评估结果制订分类监管措施,对某些问题较多的银行,可能会因此影响到业务的开展;另外,虽然表面上对商业银行漏报可疑交易进行处罚的情况会明显减少,但一旦从某个破获的刑事案件中追踪到相关交易是通过某商业银行进行,而该商业银行便极可能因未能识别并报告该笔交易而受到处罚,而且处罚的力度会日趋增大。从这点上看,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从客观化走向主观化,虽然是监管的一大进步,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讲,却是反洗钱风险控制中的更大难题。
为破解上述难题,我国的商业银行急需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制订应对措施,将准备工作做在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出台之前,以获得主动,避免反洗钱合规风险。根据大型跨国银行的经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开始可疑交易模型的梳理和研究。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对商业银行来说,它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因为只有清楚具有哪些特征的交易是可疑的,我们才有可能将它们提取出来。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是,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进行自己的可疑交易模型梳理工作,此项工作开展越早,就越会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赢得时间,并为以后的合规风险控制确定先发优势。
(二)提早论证配套IT系统的开发或采购方案,增加科技支持力度。鉴于银行每天处理的金融交易数量巨大,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必须有相应系统的支持。为提高银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我国商业银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现有的反洗钱报送系统中优化可疑交易筛查功能,即把前述成熟的可疑交易模型量化并纳入IT系统,以保证经过系统自动筛选出来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此外,反洗钱名单库系统也是必要的配套模块。除我国监管已经有要求的外国政要(PEP)名单之外,为满足监管对有效制裁名单的监控要求,银行还需配备涵盖联合国、FATF组织等制裁名单的名单库。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全球的制裁名单很多,既有区域的(如欧盟),也有单一国家的(如美国OFAC)。虽然这些名单并未在我国监管要求执行的范围之内,但与这些名单相关的交易存在可疑的可能性概率较高,而且会产生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名单库应考虑包含多种名单内容,为以后的合规管理留下空间。目前,多数国际化银行都采取外购名单库的方式,这些产品由专业的公司开发,内容全面,并且定期提供更新,能够满足通常的合规管理要求。
(三)增加反洗钱人力资源配备,建立有效的人工甄别流程。可疑交易识别离不开IT支持,但是电脑永远不能代替人脑,人永远是可疑交易识别的最终决定因素。正因如此,可疑交易模型化-模型在反洗钱系统参数化并自动抓取-人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或额外收集的信息进行识别-向监管报送已经是国际化大型银行的通行流程。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此方面差距仍然很大,完全靠系统筛选结果进行报送是多数情况,即使有个别人工识别的情况,人力配备缺乏、分散、靠感觉、无制度安排也是普遍现象,难以满足监管要求。根据现有监管机构在人工识别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首先需要提前考虑增加用于处理可疑交易的人力配备,并建立相关人员准入、培训、退出机制。同时,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包括业务量、需要处理的可疑交易的数量、机构设置情况等)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的流程。在很多外资银行,普遍采用可疑交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即明确各级机构和前台人员均有责任监控和识别可疑交易,同时,对系统自动筛查出来的可疑交易由一个专门团队集中处理。这个专门团队人员具有较丰富的识别交易经验,在一笔交易报出前,需结合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必要时还可采取向其他金融机构核查等手段,因此,所报送的可疑交易质量相对较高。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另外,考虑到目前人行对可疑交易人工识别的具体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建立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流程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记载并保存人工处理工作记录,以证明符合“勤勉尽责”的合规要求。
(四)加强对高风险交易的监测。如果说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前三项建议仍需要一个过程的话,现阶段一个可行的做法是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更大风险的那一部分交易监控上。这部分交易包括全球公认的洗钱高发的银行业务,如现金交易、跨境汇款、非面对面银行业务(如网上银行)等。另外,以客户为单位进行风险归类和监控也是一个可行的思路。目前,客户风险分类已经是明确的监管要求,对于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出的高风险客户,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其相关交易的监控。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的交易的监测。在这方面,反向的操作值得借鉴。比如,我们可以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我们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可以称之为“红名单”)维护到我们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也减少了报送人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商业银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商业银行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红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
监管要求在提高,银行需要处理的交易却日益多样化,洗钱手段更加隐蔽,可疑交易识别已经成为全世界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挑战。提早从思想和物质上做好准备,应该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避免更大合规风险的自主选择
反诈中心说银行卡可疑怎么办?
被银行列为可疑账户要看是储蓄卡账户还是信用卡账户:
1、要是储蓄卡账户,有可能是持卡人被银行监控到有反洗钱的痕迹,或是卡片有被盗刷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带卡片及身份证前往银行柜台解除。
2、要是信用卡账户,被列为可疑账户通常持卡人有恶意透支或长期逾期等情况,持卡人拨打发卡银行信用卡中心 *** *** ,询问被标注可疑账户的具体原因,并咨询如何解决。
银行怀疑有人可疑,能报警吗?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银行是受保护和监控的特殊场所,银行的工作人员担负着重要监管财产的责任,当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和怀疑有可能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威协的人时或人员遇到危险时,有责任及时报警,以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
银行收款可疑交易的说明?
可疑交易:这个一看名称就能明白,对于一些有疑问的交易,才是真正会让银行对你的存款进行调查的。如果你的某一笔交易涉及到了可疑交易,按照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处理。
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如果进行了可疑交易并且被监测了,很大程度会影响到今后账户的使用,所以一定要注意不要做可疑交易。
银行如何对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进行管理和控制?
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之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关于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贷款跟踪管理是指贷款批准发放之后到贷款收回之前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贷款跟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的组织形式、 *** 制度、人员配备及贷款本身、借款企业、担保等因素的跟踪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防范、控制和转化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二、贷款跟踪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贷款的跟踪管理要坚持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贷款及借款企业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收集有关贷款信息并进行分析,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对贷款展期及贷款分类等进行初审与报批,做好贷款资产的保全及呆账贷款的申报,填写各种贷款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门要全面监控借款企业信用的变化,适时调整借款企业的授信额度,协调各授信部门的授信行为,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贷款展期、贷款分类及呆账核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信贷业务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非正常贷款及不良贷款提出跟踪管理的要求或建议,对辖内分支行及信贷业务部门的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三、信贷人员配备 第六条为保证贷款跟踪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各行要及时补充和调整信贷人员,保证信贷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信贷业务的规模相适应、与有效开展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相适应。信贷员人均分管的借款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10户,有特殊情况的,最多不能超过20户。 第七条对在中国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外汇贷款按比价折算)的大型贷款客户,由一级分行配备处级住厂信贷组或处级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一级分行可选择部分辖内贷款企业,配备科级住厂信贷组或副处级以下的专管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有关人员在住厂期间享受相应职务待遇。调离本岗位时,职务重新任命。 第八条为及时发现贷款跟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进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岗位轮换的规定,做好信贷人员的岗位轮换工作。信贷人员岗位轮换之前,信贷部门要对其在原岗位上发放的贷款进行认真检查,对有问题、有责任的贷款,要在离岗前进行处理。 第九条为提高贷款跟踪管理的质量,各行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对新上岗人员要进行综合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对已经在岗的信贷人员要组织学习新业务、新知识,要定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聘任制。 四、贷款使用与回收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在使用贷款资金时,要由信贷员审查企业的用款计划、购货合同等,以保证贷款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当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企业用款,限期纠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要加强借款企业货款回笼的跟踪监督,适时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特别是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他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员要重点对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在贷款按还款计划到期前三个月,信贷员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此期间内对企业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督促企业加强资金回笼。 第十三条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的,“贷款即将到期通知书”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发出;借款人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上述时间分别为两个星期和两个月。 第十四条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要每季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一次“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并留回执。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五、借款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要对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1.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等; 4.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中国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账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5.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6.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7.企业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8.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9.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10.贷款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对担保企业也要按照本条内容进行检查)及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11.企业上述变化是否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其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中国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和房地产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6.项目建成后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展情况; 7.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还要检查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按期支付住房款项以及职业、收入、品行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对借款企业的检查要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账上记录备查,遇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检查则是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并在检查后10天内,写出检查报告报有关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含)以上分行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检查间隔期不超过90天。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担保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在贷款跟踪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二级以上分行认定后,要将该企业列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1.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情况; 2.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3.有意拖欠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 4.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向上级行报告,并通报有关行,对其贷款从严掌握,视情况给予贷款加息或罚息。 六、贷款风险预警与质量分类 第二十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风险。贷款风险预警设置以下主要指标: 1.财务方面,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账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当这些指标中的任何一项在半年之内所发生的不利变化超过8%时。 2.非财务方面,包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算。 3.与银行交易方面,包括账户存款持续减少、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能按时报送或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 第二十一条当发现上述诸因素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应当立即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查清企业变化的真实情况及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当企业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贷款安全时,信贷业务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汇报或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应的非正常贷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前述贷款使用及回收检查、借款企业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质量分类。中国银行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以下五类: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将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预计贷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后四类称为非正常贷款,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 第二十三条贷款分类的核心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 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中国银行关于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信银行可疑账户怎么取消?
向银行申请取消
如果被银行列为可疑账户的解决办法是: 在银行调查账户的时候,要如实告知账户里每一笔业务的真实性和来龙去脉,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资金来源,更不得提供虚假资金来源证明,在调查完成后可向银行申请解除可疑状态,恢复成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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